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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一篇第三章(4)

更新时间:2012-08-16 09:4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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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无论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查明违法事实、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复习提示】

  追诉时效内立案;过期不立案。

  2、调查

  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

  【复习提示】

  不同法律规定,调查要求不同。

  3、审查

  4、告知和说明理由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特征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③较大数额的罚款。

  (4)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2、听证程序的内容

  (1)听证权告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做出吊销许可证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举行听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做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形式一般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5)组织听证会;

  (6)制作听证笔录。

  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比较

事项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方式不同
主动听证;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时间不同
告知后5日内提出;
20日内举行听证
告知后3日内提出;
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
地位不同
作出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

  A.交警部门因王某严重违章驾车而吊销其驾驶执照

  B.邮政局因某快递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而将其许可证予以注销

  C.食品监督管理局因某食品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责令其召回已上市食品

  D.卫生局因孙某患流行性传染病而将其强制隔离

  【答案】A

  【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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