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复习(2)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根据某一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决定或者改变其处理该共同财产权利的大小。夫妻对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配偶的继承权;配偶继承遗产后,即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或干涉。确立夫妻财产关系的意义在于保证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人能够依据其配偶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不被侵犯,这也是保障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手段。
(五)婚姻关系特殊形态的理解及财产的处理
结婚的成立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男女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协议,二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批准行为。
1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结合,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双方的同居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的人身、财产等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2 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就是同居关系,按照有关同居关系的规定处理男女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
在同居期间由双方付出同等劳动和精力获取的财产才视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或者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财产,则视为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教材第592-594页案例
二、子女。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是对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7条规定: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便可以享受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是不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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