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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复习(3)

更新时间:2011-02-09 23:21: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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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父母。

  (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鉴于后一类父母子女关系过于复杂,助理理财规划师只需重点掌握前一类关系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父母子女关系建立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无条件地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四)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致使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实有困难,可以与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

  四、兄弟姐妹。

  (一)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旁系血亲。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通常意义上的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兄弟姐妹。

  (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且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单元 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分析

  一、经营的风险:

  合伙和公司两种最常见的经营方式对家庭财产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经营合伙的风险因素:

  1 合伙企业的的债务需要合伙人用自有资金偿还;

  2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经营公司的风险因素:

  1 个人财产和经营财产不分,一旦经营失败,需要投资者全部的财产进行清偿;

  2 一些企业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习惯于延期还款,有可能招致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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