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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复习(5)

更新时间:2011-02-09 23:23: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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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所有权的行使:

  个人财产所有权会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行使。个人行使财产所有权时,通常以个人积极主动的行为直接作用于所有物的方式进行。

  1 个人行使生活资料所有权是与日常生活消费紧密相连的,个人只有通过对生活资料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才能满足自身衣食住行的需求。

  2 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与他们的生产经营劳动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通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3 私营企业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虽然需要经营人员和职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来实现,但是经营人员和职工与企业主的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是以企业主的名义并且为企业主的利益而进行的,不构成独立的所有权关系。

  4 个人还可以以间接的方式行使财产所有权,比如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企业后,就丧失了对资金的直接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只能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间接方式行使股份所有权。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取得

  合法取得所有权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 原始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拾得遗失物等。

  2 继受取得:

  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如继承取得,接受赠与、互易、买卖合同等方式。

  (二)所有权的丧失

  所有权的丧失,又称所有权的消灭或终止,是指所有权人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所有权。

  1 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是永久丧失;后者是所有权人丧失对某一物的所有权,但该物尚存,只是归他人享有或无人享有。

  2 因一些行为而丧失或因其他原因而丧失,如出卖、赠与标的物,所有人死亡、标的物意外灭失等。

  3 自愿丧失与强制丧失

  四、个人所有财产界定:

  (一) 合法收入

  (二) 不动产

  (三) 金融资产

  (四) 其他财产如生活用品、古董、图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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