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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第三十章(2)

更新时间:2012-07-25 09:25: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行政主体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

  u 知识点讲解

  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如下(3个):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

  l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有: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l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区别开来。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组织能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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