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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城镇住房救助

更新时间:2013-12-03 22:00: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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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城镇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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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提出申请

  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公示登记

  [08真题]单选第7题(超纲)

  [重点法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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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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