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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更新时间:2016-10-14 13:23: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5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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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章节重点:第九章第二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他人;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要注意:

  第一,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第二,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第三,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第四,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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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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