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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础知识》考点归纳—UCITS指令

更新时间:2016-08-15 11:06: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58收藏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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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管辖权:

  1) 指令的管辖以母国为主,东道国为辅。

  2) 母国管辖:基金及基金公司的核准、监管、投资、销售、信息披露、法律适用。

  3) 东道国管辖:基金销售、信息披露。

  71. 投资比例限制与投资禁止:

  1) 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10%

  2) 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40%

  3) 基金投资于一个政府、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可转让证券,比例可提高到35%

  4) 在持有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成员国监管机关可允许基金100%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此情况下,应投资于不少于6个主体发行的证券,对每个主体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

  5) 基金不得通过取得有表决权的股票对发行主体的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6) 不得持一发行主体10%以上无表决权股票、债券和基金,但投资于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受此限

  7) 不得持有贵金属或其证书

  8) 投资公司、管理人、托管人均无权代表基金借款,但成员国可以允许基金临时借入不超过基金资产10%的款项,亦不得代表基金贷款或作担保人

  9) 一只UCITS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或OTC衍生产品的资产兑付总值不能超过基金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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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申购、赎回价格,至少一个月公布两次。如有损害持有人利益,监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一个月一次。

  73. 最低资本要求:

  1) 初始资本金不应少于12.5万欧元;

  2) 管理规模超过2.5亿欧元的,按超过2.5亿欧元的部分的0.02%追加

  3) 起始资本和新增资本合计最高可不超过1000万欧元

  4) 资本在任何时候不能低于13周(三个月)的固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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