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模拟试题 >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刑法](1)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刑法](1)

更新时间:2020-04-24 16:43: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8收藏7
摘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刑法](1)》大家需要仔细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报考条件。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已全面开启,您可以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及时获取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种信息,解释都会提前短信通知,非常方便。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刑法](1)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二/55)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见下页

1.【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关系的脱离

【答案】ABD

解析:按法定符合说,教唆者甲的教唆故意为概括的抢劫故意,实行者实施的拦路抢劫行为,是抢劫故意范围内的行为,故甲可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A项正确,当选。

帮助犯乙主观上具有盗窃的帮助故意,客观上帮助了抢劫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盗窃罪的帮助犯。B项正确,当选。

帮助犯丙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帮助故意,客观上帮助了伤害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不当选。

帮助犯丁在实行犯实行之前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只对脱离之前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脱离之后的行为,丁不承担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已全面开启,您可以使用环球网校提供的“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功能,及时获取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种信息,解释都会提前短信通知,非常方便。

本文内容为《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刑法](1)》想要了解更多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相关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我们将为您提供官方资讯,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分享到: 编辑:张炤鹏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资格查询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