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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民法】民法总则

更新时间:2020-04-26 15:29: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8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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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民法】民法总则

一、多项选择题

1、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1、【答案】A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个人信息保护,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A、B、C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该1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故A项正确,当选;B、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顾某出卖10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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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张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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