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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1月10日)

更新时间:2021-11-10 16:32:19 来源:网络 浏览54收藏10
摘要 考生注意!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进行。为帮助大家顺利参加考试,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1月10日)”详细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前模拟练习(11月10日)

案情:

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张甲、李乙、赵丙、王丁、丁四五人,分别持股40%、20%、20%、15%、5%。五人约定,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张甲得40%,其他四位股东每人各得15%,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赵丙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甲和李乙为公司董事,王丁为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赵丙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①董事长签订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②因有一名监事辞职,决定由丁四担任公司监事。

2015年8月,赵丙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和平公司名义与泰达物业公司签订份价值500万元的物业外包合同。泰达公司不知道和平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

2015年10月,赵丙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未经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将和平公司承建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赵丙也未切实履行对该工程质量、账务的掌控和监管,致使工程资金被个人控制和使用,导致和平公司代个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实现追偿而产生损失。和平公司起诉请求赵丙赔偿和平公司损失200余万元及利息。

2016年3月,和平公司决定购买一批建筑材料,总经理王丁负责建材购买业务同年4月,在王丁的促成下,和平公司与兴来建材公司签订建材购买合同,而王丁是兴来建材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

1.张甲、李乙、赵丙、王丁、丁四五人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2015年5月召开的公司股东会会议是否有瑕疵,为什么?

3.和平公司与泰达公司的物业外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会支持和平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5.总经理王丁在建材购买业务中使和平公司与自己作为大股东的兴来建材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请作答。

【参考答案】

1.有效。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五人约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有瑕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赵丙作为公司董事长有权主持股东会会议但无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

3.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且相对人泰达公司并不知道和平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4.会支持。赵丙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就作出了转包决定,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和平公司承建的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赵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王丁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题中总经理王丁在未经和平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促使和平公司与自己作为大股东的建材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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