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获得初级社工证可申请1000元
荆州社会工作近日发布了《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全文,其中明确了湖北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1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官方原文如下:
近期,荆州市印发《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全文如下:
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鼓励全市社会工作领域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提升专业技能、扎根基层一线,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或接受全日制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并获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高等院校颁发的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本科、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的专门人才,相关专业主要是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激励对象,须在荆州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提供社会服务,且未出现违法、重大违纪、违背职业操守、违反行业管理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 考证激励。对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社会工作人才,自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1000元、社会工作师(中级)20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四条 学历激励。鼓励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人才积极服务贡献我市社会工作事业。对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在我市社会工作领域签订服务工作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全日制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本地就业学历奖励。
第五条 职业津贴。村(社区)专职工作者(“两委”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次月起(以证书核准日期为标准),按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社会工作师(中级)、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职业津贴。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以钱养事人员,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在岗期间参照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职业津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考执行。
第六条 职称评聘激励。鼓励民政、司法、教育、卫健、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医院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持证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评聘优先推荐范围,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社会工作师(中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纳入“四岗十八级”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获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证书的,本岗位等级晋升年限缩短半年;获取社会工作师(中级)证书的,本岗位等级晋升年限缩短1年;获取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的,晋升一个岗位等级。
第七条 行业先进激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社会工作部门颁发或授予的社会工作类个人表彰的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个人,分别给予国家级荣誉称号8000元、省级荣誉称号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最美社工”激励。在全市范围内定期开展“最美社工”宣传活动,并给予20名“最美社工”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获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当年,可享受税前定额扣除优惠。
第十条 实习推荐。对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各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功能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配合院校做好实习安排,推荐至社会工作部、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等单位,提供实习实践机会。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市县两级社会工作部将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纳入年度工作安排,为社会工作人才免费提供教育培训,推荐参加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交流活动,鼓励更高层次学历进修,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打造一批实务技能过硬、管理能力突出、督导能力出色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 参政议政。鼓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人才依法参政议政,对于表现优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会工作人才,优先推荐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三条 资金保障。行业先进激励、“最美社工”激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考证激励、学历激励资金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财政落实,各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功能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统筹发放。职业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予以保障。县级财政应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由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予以指导,用人单位具体落实。个税扣除由县(市、区)、功能区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该项工作由市委人才办指导,市委社会工作部牵头统筹,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功能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实施。考证激励、学历激励每年由县(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功能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按属地管理原则发布相关申请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程序、材料及要求,集中受理审核,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行业先进激励、“最美社工”激励由市委人才办、市委社会工作部适时组织申请和宣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荆州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扶持激励办法》(荆民政发〔2022〕15 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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