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 (2300×180+3200×160)×20%=18.52万元。
(2)事件一中,承包商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开工前10d业主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截止开工当日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d后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承包商未按规定发出预付通知、直接停工的做法不合理。
(3)第一个月实际完成工程价款为:500×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0.95= 19.19万元25万元; 本月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为46.55万元。 第三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为:800×180+800×160=27.2万元; 扣除质量保修金后为:27.2×0.95=25.84万元; 应扣预付款为:18.52×0.5=9.26万元; 扣除预付款后为:25.84-9.26=16.58万元25万元; 第四个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26.42万元。
(4)事件四中分包商的错误做法:
错误做法一:分包商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 理由:分包商不能直接与监理工程师发生工作联系,应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
错误做法二:分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理由: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分包商只与总包单位有合同关系,应就此事向总包单位提出索赔;总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