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一章总论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仲裁的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经济仲裁——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环球网校提供仲裁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董事会、经理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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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仲裁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仲裁实行强制性原则
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C.仲裁机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D.当事人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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