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一章总论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无权代理
(环球网校提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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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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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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