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环球网校提供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
(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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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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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2016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17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2017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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