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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释义

更新时间:2017-10-13 08:4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77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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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文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释义'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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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

  4、其他违反本法并且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二)关于依照本法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违法主体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违法主体的行为同时违反本法规定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照本法给予违法主体行政处罚之外还应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违法主体行政处罚,但不能违反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即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本法;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有:

  1、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可能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3)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第2款);

  (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6)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

  (7)其他相关罪名。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违反本法,可能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2)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3)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

  (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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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

  1、移送的对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依照本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的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2、移送的基本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3、移送案件应附的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四)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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