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更新时间:2011-12-13 14:17:51
来源:|0
浏览
收藏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lesson$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最P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编辑推荐
最新资讯
- 2026年中级注安师法规第六章考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26-02-02
- 2026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第六章考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6-02-01
- 2026年注安法规第六章考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6-01-31
- 2026年中级注安师法规第六章考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26-01-30
- 2026年注安法规第六章考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6-01-29
- 2026年中级注安师法规第六章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6-01-27
- 2026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第五章考点:劳动合同法2026-01-25
- 2026年中级注安师法规第五章考点:职业病防治法2026-01-24
- 2026年中级注安师法规第六章考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2026-01-22
- 2026年注安法规第六章考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26-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