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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更新时间:2017-10-09 13:28:3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4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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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题来看,试题难度不大,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做出界定(环球网校提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之和。

  必要费用的减除为: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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