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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2016-08-11 09:34: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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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进行预习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环球网校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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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土地中,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城市土地

  B.县城土地

  C.农村土地

  D.建制镇土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种税。不包括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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