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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更新时间:2018-02-09 09:44: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5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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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S储蓄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银行可提供的主要服务种类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3)转账

(4)消费和缴费支付

(5)支取现金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3)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

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例如,卡、存折)

  三、代理开户

  1、由他人代理开户

  ①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②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2、所在单位代理开户

  ①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②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③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4、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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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

  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②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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