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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更新时间:2018-02-09 09:46:1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1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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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账户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3)单位银行卡账户;

  (4)收入汇缴账户;

  (5)验资账户;

  (6)Ⅱ类个人银行账户和Ⅲ类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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