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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权利

更新时间:2018-07-30 08:54: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6收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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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三章票据权利”历年考试本章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都有涉及,难度主要在于需要分辨和记忆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同学们引起重视。
考点15: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一)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第一顺序权利)

(二)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是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三)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三)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多选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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