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四章增值税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8-08-07 09:00:5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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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四章增值税征税范围”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第四章增值税内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全面掌握考点。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销售货物
(二) 提供应税劳务
(三) 进口货物
(四) 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五) 销售无形资产
(六) 销售不动产
(七)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九)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十) 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十一)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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