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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框架:第四章第四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更新时间:2025-02-20 10:39: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17收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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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框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规定。

本文分享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四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知识点,详细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重要程度:重点章节

平均分值:20分以上

考核题型:各类题型均涉及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1.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3 档比例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县、城、镇1%

【注意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注意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计税依据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2.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

1.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地点:原则上同两税。

(1)代扣代缴“两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2)流动经营的,随两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原则上同两税。

【知识点】教育费附加 ★

一、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征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三、征收比率:3%

四、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五、费用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同时缴纳

六、减免规定

1.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的减免。

2.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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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型及评分标准

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3小题,每小题2分,共4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3.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4.不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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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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