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建公务员申论热点:渎职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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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8日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规定,导致死亡1人以上即可定罪,谎报瞒报事故将加重处罚。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权威表态
“不入腰包的犯罪”也是严重腐败行为
渎职犯罪给人感觉是“不入腰包的犯罪”,危害似乎不如贪污贿赂等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对此表示,渎职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裴显鼎表示,司法解释通篇体现出对渎职犯罪要严加惩处之意,“严惩渎职意义重大,因为渎职犯罪主要是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作为;另外一种是乱作为,不应该干的事情偏偏滥用职权。这两种现象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基本上形成了渎职也是严重腐败的共识。”
据了解,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中包括37项罪名,目前这份司法解释涉及了其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项罪名,对于其他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两高已经在着手制定。
□出台背景
定罪量刑标准不明渎职犯罪易被轻判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昨天透露,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孙军工表示,当前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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