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检察院考试政治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资讯
- 2026国考备考冲刺:政治理论与常识判断核心考点全解析2025-11-26
- 2026年国考申论热点深度解析:10大命题方向与备考策略2025-11-18
- 2026年国考申论十大热点全解析:免费下载备考宝典2025-11-18
- 2026国考申论备考指南:考前10大热点全解析2025-11-18
- 2026年国考申论答题纸模板:6类万能框架+50个主题金句库(附格式避坑指南)2025-04-03
- 2025年国考备考资料免费下载:高频成语辨析早读讲义助你突破语言关2024-12-12
- 2025国考申论范文下载:以创新为翼,翱翔制造强国蓝天2024-11-15
- 2025年国考申论范文:教养之光,文明社会的金钥匙2024-11-14
- 2025国考申论写作范文:以“中国精神”为笔,绘就民族脊梁新篇章2024-11-14
- 2025年国考行测答题技巧:片段积累小技巧,弯路走的少之疑问句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