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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3-12-25 16:18: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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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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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定评语不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公务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20、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21、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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