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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法院受理起诉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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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法院受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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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108条的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于本条列举的7种情形,分别处理。考生需要熟悉本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受理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属于仲裁范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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