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破产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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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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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程序是指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破产程序以申请开始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③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全部用裁定解决,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有两个:一个是1986年的,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就产生了两种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自然不同。
86年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
联营企业怎么办?最高法院《意见》240条规定,联营各方均为全面所有制企业的,适用八六年的破产法,其余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等,则根本不适用破产制度。
三、破产的条件
由于存在两种破产制度,破产条件也分两种。
民诉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信用失灵)。
破产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计划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不算在内。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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