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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破产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5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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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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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程序是指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破产程序以申请开始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③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全部用裁定解决,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有两个:一个是1986年的,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就产生了两种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自然不同。

  86年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

  联营企业怎么办?最高法院《意见》240条规定,联营各方均为全面所有制企业的,适用八六年的破产法,其余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等,则根本不适用破产制度。

  三、破产的条件

  由于存在两种破产制度,破产条件也分两种。

  民诉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信用失灵)。

  破产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计划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不算在内。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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