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备考资料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期间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期间

更新时间:2014-01-07 13:5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期间

  课程推荐:2014年公务员课程7天免费学 :基础精讲  高效强化  高效押题  专项特训

   个性课程:2014年公务员个性辅导:申论批改  技巧专讲  冲刺密卷  个性定制

  第75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7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期间

  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内容:1、期间的计算。根据《民诉意见》第79条: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期间的顺延

  [注意]涉外民诉案件期间的顺延

  根据《民诉法》第246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47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法律|教育网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国家公务员资格查询

国家公务员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国家公务员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