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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复习:犯罪

更新时间:2014-01-16 16:18: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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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复习: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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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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