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复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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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管制
(一)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二) 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 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 管制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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