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备考:综合素质难点解析之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科目,小编整理了综合素质中的难点及重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收到伤害的责任问题,一直是教师招聘考试和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从责任主体,责任原因和责任类型三个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学校、学生和当事人负责人的主要情形。
事故伤害的总原则:谁的错误大,谁主要负责。
第八条 【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1.小学生杨某放学途中,在人行道上被电动车撞伤。对杨某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学校 B车主 C杨某的监护人 D车主和学校
【答案】B。
案例解析:小学生在放学途中,在人行道被电动车撞上,根据第八条,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是车主,因此车主负主要责任;学生在放学途中,学校并无行为不当,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学校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Ps:学校里发生的事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一般都要负责。
2.两位中学生在课上发生冲突,老师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王某和( )。
A.监护人 B.学校 C.郑某 D.老师
【答案】B。
案例解析:两学生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说明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期间,没有知识处理,学校应该负责人。由于老师在执行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期间发生的问题,不需要负责,但学生承担责任后,会向老师追责。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Ps:10岁以前,学生不负任何责任;10岁后不负赔偿责任
10岁以前,监护人负任何责任;10岁后负赔偿和其它相应责任
3.王某和郑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在课间争吵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郑某及其监护人 B.王某和学校
C.郑某和学校 D.王某和其监护人
【答案】B。
案例解析:两位小学生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说明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期间,没有知识处理,学校应该负责人;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因此王某的监护人只负赔偿责任,王某自己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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