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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床助理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学复习要点(1)

更新时间:2013-08-12 15:31: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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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考试,环球网校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汇总了2013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学的复习要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用!

  第一单元 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的总则、考试与注册、执业规则、考试和培训及法律责任共五章都为考试要点,由于该法涉及医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因此考题一般较多,其重点和考点按其顺序说明如下:

  (一)总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总则部分,说明该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该法的核心内容。在《执业医师法》的总则中,重点是:

  1.立法宗旨: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最终为保护人民健康。

  2.适用范围: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专业医务人员,此亦称为“医师”的定义。

  按此定义,提示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未经注册的人员不适用本法,也不能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活动。同时乡村医生,即虽经注册在农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也不适用于本法,而应适用于国务院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考试、注册与注销注册

  考试与注册是《执业医师法》两项重要法律制度,因此也是本法的重点。

  考试资格:考试资格问题看似简单,但遇到有关考题还真颇费脑筋。请应注意并记住下列几个问题,并在应用中进行分析:

  1)报考医师类别:大分类有中医和西医,但主要为西医;小分类又有由于分为医师和助理医师两类;

  2)学历水平:分为医学本科及以上、大专和中专三类;只有本科及以上才能首次即可报考执业医师;

  3)关于“试用期”与“工作期”之分。“试用”为首次报考医师和助理医师时的说法;“工作”是对中专及大专学历己取得助理医师并参加实际助理医师执业活动,又再报考医师考试的要求。

  4)凡首次参加报考医师或报考助理医师,都必须在相应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中,在有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注意:(1)所谓有“资质”是指有卫生行政部的许可或认可;(2)都是执业医师指导下;

  5)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中专或大专学历者要报考执业医师其需要工作的年限肯定应有区别,前者为工作满五年,后者为工作满两年。

  具体再见以下叙述。

  1)执业医师考试资格:

  (1)医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专业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医学大专学历者,己取得助理医师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专业机构中工作满两年;

  (3)医学中专学历者,己取得助理医师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专业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2)助理医师考试资格:

  医学中大专或中专学历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专业机构中试用满一年。

  3)传统医学:以师带徒三年或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经考核与推荐,另行参加医师或助理医师考试。

  可见,“试用”都是对第一次参加 助理医师 或医师者的要求,再见下图:

  本科及以上学历:试用满1年----医师考试

  大专学历:试用满1年---助理医师考试合格----工作满2年----医师考试

  中专学历:试用满1年---助理医师考试合格----工作满5年----医师考试

  2.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

  1)注册: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者,经审批同意并发给执业医师证

  书的过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注册申请后,应30日内做出予以注

  册或不予以注册的决定。注意,虽考试合格但若不注册就行医执业,按规定仍属于违法。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可见如精神病患者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注册。至于因年龄不满18岁者,可能在中医或其他传统医学领域能见到;

  (2)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至申请注册时尚不满二年者;

  (3)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的,自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时不满二年者;

  (4)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易者。

  3)注销注册的情形:

  (1)死亡或宣告失踪者;

  (2)(正在)受刑罚的;

  (3)(正在)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考核不合格被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期满再考仍不合格的;

  (5)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4)注册的目的和内容:规范医师按注册地点、专业类别、专业范围执业。例如,当前有关医师“走穴”之事,就涉及有关执业注册地点的问题。

  5)对不予注册或对给予注销注册而与卫生行政部门发生异议时的法律救济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机关对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此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卫生行政机关注销注册者,对注销注册有异议的,也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行政复议法》为专门法,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时限大于六十日,否则都应遵守六十日。故回答本题时不能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十五日内”,而应为“六十日内”。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仍为“十五日内”。

  该问题在前言说明中己述及,在此重复,意在告知大家必须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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