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执业医师(临床类别)多执业范围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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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本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多执业范围注册的,其执业范围必须与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相匹配,且经其主要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
(二)在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考核合格;
(三)取得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接受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接受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同一类别儿科、精神卫生等其他专业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接受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同一类别原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其他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提交材料)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申请多执业范围注册的,按照变更执业范围注册事项的流程操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
(三)与拟增加的执业范围相适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学位)或者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执业机构拟同意增加执业范围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受理部门)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注册的,应当向核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第六条 (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加注同一类别的执业范围;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加注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其他)
医师变更注册时增加的执业范围,其执业难度、伦理风险等不得高于医师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且执业范围不得超过3个。
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医师,其主要执业机构变更至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或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备案执业的,其执业范围仅保留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本市另有规定的加注全科、儿科、精神卫生等执业范围的除外)。
第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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