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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孤儿纳入医保范围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更新时间:2010-10-13 13:5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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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昨天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要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

  一是拓展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二是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孤儿人数及基本养育需求继续安排补助资金。

  三是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积极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四是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在普通高中、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切实保障残疾孤儿的受教育权利。

  五是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是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七是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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