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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口腔执业助理考试报名条件

更新时间:2013-02-25 13:55: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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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口腔执业助理考试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口腔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口腔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考口腔助理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3.口腔技术专业是否可以报考口腔助理医师?

  不可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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