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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更新时间:2017-05-03 11:39:1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8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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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社会工作者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十章知识点汇总

  第三节 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 基金会的设立

  二、 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三、 基金会的管理

  四、 基金会的终止

  一、基金会的设立

  1、概念: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分类:(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

  (1)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二、基金会的组织结构

  (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理事会的构成与规模

  (1)理事数量: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

  (2)任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限制: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未担任专制的理事不得领取报酬。

  领取报酬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任职限制:

  (1)不能是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2)以下人员不能任职:

  受过刑罚处罚刑期满未超过五年;

  因违法撤销登记未超过五年的前基金会任职人员;

  曾被判处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境外任职人员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2、理事会的职能

  (1)性质: 决策机构。

  (2)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二)监事及其职责

  (1)任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回避: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

  职责: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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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会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

  2.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税务登记

  2、登记备案

  3、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5、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应当合法使用;

  6、基金的保值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7、支出比例合法(>70%、>8%,<10%);

  8、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

  可与受助人签资助协议;

  (三)基金会的年检制度

  四、基金会的终止

  (一)注销登记

  (二)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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