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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综合能力考前必看43

更新时间:2013-06-28 23:12: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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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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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9.4.1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为了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规定。

  9.4.1.1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9.4.1.2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①夫妻的人身关系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a.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②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a.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b.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③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如下相互权利与义务:a.相互尊重;b.相互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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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亲子关系 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规定:

  a.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b.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9.4.1.3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方式

  ①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②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③离婚后子女的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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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④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4.1.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①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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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2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9.4.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具体包括: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程序

  ①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②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③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发放实物。

  9.4.2.2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1)救助对象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丢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硷人员;b.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a.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b.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2)救助形式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是:

  a.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b.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c.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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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①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②救助形式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③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主要提供以下救助服务:a.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b.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c.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d.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e.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f.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g.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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