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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介绍(1)

更新时间:2011-02-25 21:53: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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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4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5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简介:

  1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规定,在保险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对保单提出争议。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以保单出立时的重要误述、隐瞒或欺骗为理由来对死亡给付申请提出争议。保险公司有两年时间来调查合同中的不实之处。

  例如,某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高血压,如果他在两年后死亡,此时才发现隐瞒,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不可争议条款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免遭经济困难。既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受益人也就无法与保险人争辩。

  2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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