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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介绍(2)

更新时间:2011-02-25 21:54: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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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复效条款;

  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没有实施自动保费贷款条款,保单就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单的效力,

  6所有权条款;

  7不丧失价值条款;

  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只对带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等有意义。

  8 保单贷款条款

  9保单转让条款;

  保险单有现金价值,可作为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转让(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等情形)。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同时转让一些未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将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者贷款的抵押品。保险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转让不成立。

  10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11红利任选条款;

  12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13 自杀条款;

  一般保险公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两年内自杀,不给付保险金,但会归还所缴保险费。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不视为自杀。

  14战争除外条款;

  15 共同灾难条款:

  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先后,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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