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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预习讲义第三十一章(2)

更新时间:2012-07-26 08:56: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民事主体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民事主体的种类

  2.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3.监护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5.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6.合伙的法律特征

  u 知识点讲解

  1.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l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l 自然人,范围比公民更大,包括了本国的公民,同时还包括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l 我国《民法通则》使用公民(自然人)的概念,《合同法》采用自然人的概念。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l 一律平等。

  l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l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l 死亡的时间。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立法规定,自然死亡的时间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准。实践中, 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以户籍薄上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l 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资格,要想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有民事行为能力。

  l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

  l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l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l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l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例31-2:(课后习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C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 8 B. 9

  C. 10 D. 12

  l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单纯受益性质的民事活动,例如接受奖励、接受奖赠与、遗赠、继承财产等。

  (4)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l 第一顺序监护人:未成年人为其父母,精神病人为其配偶。

  l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3条):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l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l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l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例31-3:(课后习题)公民下落不明满( B ) 年的 ,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 B.2

  C.3 D.4

  l 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宣告死亡的利害相关人顺序依次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子女;三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是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公民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l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l 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l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l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l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l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31-4:(2010.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BCD )。

  A.依法设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承担无限责任

  l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l 法人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法人的分类

  l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l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l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l 机关法人是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

  l 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之外,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的组织,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等。

  l 社会团体法人,指群众性人民团体,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3.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l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很多,最典型的就是合伙。

  l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无论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l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l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l 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同时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l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国家。特殊情况下成为民事主体。如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发行国库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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