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贵州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度一、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设计单位,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务工作的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按照本文附件二《2013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二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按照本文附件三《2013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本文附件三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
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5月12至5月15日举行(具体时间见附件一)。
三、考场设置
2013年度一、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考点设在贵阳市。
四、考试形式
(一)一、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一级建筑师每八年为一个滚动周期,考生须在连续八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二级建筑师每四年为一个滚动周期,考生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图板、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机构发放并统一回收。
所有科目均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才能参加考试。
2013年度全国一、二级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文件。
五、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办法
(一)我省一、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和缴费。考生请于2013年2月20日上午9:00― 3月13日16:00前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 1.5,大小10-20KB之间)。考生报名后3个工作日内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成功(经主管部门资格预审通过)后,请于2013年3月15日前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和帐号支付进行交费确认并打印报名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咨询电话:0851―5360013、5360019。
(二)考生报名成功后,请于2013年5月7日至5月11日16:00时前,登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zj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由于建筑师考试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已参加此项考试的考生,报名时必须用老考生档案号报考,以避免同一考生出现双档案号造成往年考试成绩无效的情况。
六、收费标准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选择题)考试每科60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每科120元;
七、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人员请于住建厅发布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持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报名表等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贵州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考生,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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