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一般地域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一章总论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环球网校提供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仲裁协议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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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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