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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7-07-31 09:29: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5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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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环球网校提供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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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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