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特殊地域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一章总论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特殊地域管辖
1、(环球网校提供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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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3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上海
B.长沙
C.北京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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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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