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监督检查的职权
更新时间:2010-07-26 0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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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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