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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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程序)
二、受理范围: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注册申请。
三、收费依据: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由注册人提出申请。
五、申请资料要求:
(一)由注册申请人签章的相应申请表。
(二)拟撤回的注册申请项目的受理通知书原件。
(三)具体办理人应提交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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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按照申请事项实际审评审批状态和有关移交程序规定,将申请资料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整理自行撤回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程序)。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核实后,终止相关注册资料审评审批,并在电子审评记录上予以标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应在终止相关审批10个工作日内告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企业已交纳的注册费用不予退回。
(四)企业如在办理其他注册相关事项时,需要提交已撤回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中已提交资料原件的,可以提交相应资料复印件,并注明原件所在申请项目的受理号,和由注册申请人/注册人签章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对于进口医疗器械,自我保证声明为原件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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