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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答疑精选(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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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想问一关于商品名和通用名的说法,就拿阿莫西林胶囊和芬必得来说,谁是商品名,谁是通用名,我看了这两样药的说明书与书上讲不同,阿莫西林是通用名吗?强必林是商品名名吗?芬必得是通用名吗?布洛芬缓释胶囊是商品名吗?但是说明书写的是布洛芬缓释是通用名与书上不符,书上说的商品名字体与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而不得大于通用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假如芬必得是商品名就比通用名突出,字体又大二分之一?我不理解,希望老师能说明白,谢谢!

老师回复:同学您好:药品的通用名是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必须标注其通用名称。而商品名则是药品制造商为创造企业的品牌而精心设计的。有时一个成分完全相同、通用名也一样的药品却同时拥有多个商品名,如罗红霉素就有红必克、严迪、必素林、罗力得、乐喜清、仁苏、芙欣、蓓克等多个商品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通用名和商品名字体大小的比例,即商品名不得大于通用名,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比例不得大于1:2,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消费者对通用名的关注。但是一些制造商虽然按规定设计了字体的大小比例,却把通用名的色调设计得很浅或与基底色调近似,从而起到淡化的效果,而商品名的字体和色彩则醒目、突出,从而彰显其品牌。其实,区别商品名和通用名,就是商品名具有唯一性,比如阿莫西林是通用名,强必林就是是商品名。商品名字体与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否则就不符合有关要求。供参考!

问题内容:老师:上一题中的 开富特 我的意思是在它失效前,患者是没有用完的情况?如:注射剂在它失效期前15天可不可以用呢?
请老师帮帮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而书上又没找到答案.谢谢!

老师回复:同学您好:在有效期之前均可出售和使用。药品的质量变化是一个过程而不是在某一个时间点前可以,而在之后就绝对不可以。一般来说,有效期的确定是依据药品的稳定性实验的结果来确定的。比如,在经过24个月的室温保存后,某些含量、杂质的变化还能达到药品的安全、有效性的要求,就会确定其有效期为24个月。那么在此期间应用是可以保证患者的安全、有效性的。当然,其前提是有合适的贮存条件,如密封、防潮等。有的药品打开后,如果性状发生改变,尤其是注射剂,其质量将难以保证。比如青霉素配制好后,长时间放置后就降解而没有作用了。祝好!(2007-10-16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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