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典与药材鉴定相关内容(2)
更新时间:2010-08-12 09:22:09
来源:|0
浏览
收藏
执业药师:药典与药材鉴定相关内容(2)
附录
(一)药材取样法:
取样的原则:代表性 均匀性 取样量适中(3倍,留样)
①取样件数:
药材总件数≤100,取样5件;药材总件数≤1000,按5%取样
药材总件数>1000,超过部分按1%取样;药材总件数<5,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逐件取样
②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用采样器抽取样品;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取样。
取样数量:
包件少的:抽取的总量应不少于试验用量的3倍。超过试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
包件多的:一般药材为100~500g
粉末药材为25~50g
贵重药材为5~10g
1/3供实验室分析时用,1/3供复核用,1/3则为保存留样,保存期至少一年。
- 2010执业药师考情分析会精粹
- 2010执业药师辅导课程更新(8.10)
- 老师曹秀格谈2010执业药师考试
- 2010执业药师课程辅导指南专题
- 2010执业药师考试应试要求和方法
- 2010执业药师考试时间10/16、17
- 09执业药师辅导通过率达85.2%
- 2010执业药师考情分析会视频汇总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